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作圈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2 浏览(1850)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精神,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求职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各高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3月底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设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人社部门的就业支出专户,由人社部门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对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各高校应于8月15日前完成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公示工作,并按要求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毕业生及时享受到求职补贴。

(二)申请求职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高校毕业生应在所在高校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各高校验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如低保证未注明学生姓名的,需同时提交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高校验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因低保证遗失或其它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由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区外籍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入本区的,提供在本区保障金领取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银行账户。

2.各高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补贴总人数、高校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并加盖高校公章)。

(2)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个人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并在花名册每一页都加盖高校公章)。

(3)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4)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示原件;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离校前申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向原高校提出申请,经高校、人社部门按以上程序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财政部门,列入次年拨付计划。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广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标准为毕业生毕业当年自治区发布的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市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设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